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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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北乾昊贸易集团有限责任公司 河北乾昊伟德洗煤有限公司 河北龙和建材有限公司 河北曲寨矿峰水泥股份有限公司 河北乾昊钙业有限公司 河北乾昊佳德建材有限公司 华夏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石家庄建设南大街支行 河北乾怡德煤炭贸易有限公司 |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借款合同纠纷 |
| 法院 | 河北省石家庄市中级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一、被告河北乾怡德煤炭贸易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偿还原告华夏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石家庄建设南大街支行贷款本金7000万元及利息3892524.04元、罚息1731843.75元、复利96303.47元(利息、罚息及复利计算至2018年1月2日,自2018年1月3日起,按照合同约定支付利息、罚息及复利,计算至付清全部欠款之日止); 二、被告河北乾昊佳德建材有限公司、***、河北佳昊洗煤有限公司、河北曲寨矿峰水泥股份有限公司、河北乾昊伟德洗煤有限公司、河北乾昊钙业有限公司、***、河北乾昊贸易集团有限责任公司、河北龙和建材有限公司对本判决第一项确定的被告河北乾怡德煤炭贸易有限公司付款的义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三、驳回原告华夏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石家庄建设南大街支行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应当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420403元,由被告河北乾怡德煤炭贸易有限公司、河北乾昊佳德建材有限公司、***、河北佳昊洗煤有限公司、河北乾昊伟德洗煤有限公司、河北乾昊钙业有限公司、***、河北乾昊贸易集团有限责任公司、河北龙和建材有限公司、河北曲寨矿峰水泥股份有限公司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提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河北省高级人民法院。 |
| 裁判日期 | 2018-9-30 |
| 发布日期 | 2020-06-30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