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支付令督促民事令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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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关企业 |
浙江泰隆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台州分行 浙江泰隆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
类型 | 支付令 |
案号 | - |
案由 | 申请支付令 |
法院 | 台州市路桥区人民法院 |
裁判结果 | 被申请人***应当自收到本支付令之日起十五日内,给付申请人浙江泰隆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台州分行借款本金152137.93元、截至2020年5月20日的利息5912.21元、罚息590.50元及按本金152137.93元按月利率12.15‰自2020年5月21日起计算至实际给付之日止的利息、罚息;被申请人***对上述款项承担连带偿还责任。 申请费1160元,由被申请人***、***负担。 被申请人如有异议,应当自收到本支付令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书面提出;逾期不提出书面异议的,本支付令即发生法律效力。 |
裁判日期 | - |
发布日期 | 2020-07-01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