买卖合同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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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关企业 | 广州晶东贸易有限公司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案号 | - |
案由 | 买卖合同纠纷 |
法院 | 广东省东莞市中级人民法院 |
裁判结果 | 一、撤销广东省东莞市第一人民法院(2016)粤1971民初14550号民事判决。 二、广州晶东贸易有限公司应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五日内向***赔偿5970元。 三、驳回***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原审案件受理费25元,由广州晶东贸易有限公司负担15元,***承担10元;二审案件受理费50元,由广州晶东贸易有限公司承担30元,***承担20元。 为终审判决。审 |
裁判日期 | 2017-10-23 |
发布日期 | 2019-12-25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