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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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关企业 | 辽宁桓仁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案号 | - |
案由 | 借款合同纠纷 |
法院 | 辽宁省桓仁满族自治县人民法院 |
裁判结果 | 一、被告***于本判决生效后立即给付原告辽宁桓仁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借款本金26.7万元及自2012年9月1日起至实际给付之日止按月利率13.5‰计算的利息; 二、被告***、***对上项给付款承担连带保证责任。被告***、***承担保证责任后,享有向被告***追偿的权利。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5305元(原告辽宁桓仁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申请缓交),由被告***负担,被告***、***连带负担。公告费600元,由被告***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辽宁省本溪市中级人民法院。 |
裁判日期 | 2019-11-18 |
发布日期 | 2020-07-02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