盗窃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司法解析 | |
---|---|
相关企业 | 四川成渝高速公路股份有限公司 |
类型 | 刑事判决书 |
案号 | - |
案由 | 盗窃罪 |
法院 | 成都市武侯区人民法院 |
裁判结果 | 一、被告人甘波犯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五万元。 (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从2019年8月12日起至2022年8月11日止。罚金限判决生效之日后一个月内缴纳。) 二、被告人郜雨犯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二万元。 (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从2019年8月7日起至2021年2月6日止。罚金限判决生效之日后一个月内缴纳。) 三、被告人齐海涛犯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二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二万元。 (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从2019年8月22日起至2020年10月21日止。罚金限判决生效之日后一个月内缴纳。) 四、继续追缴被告人甘波违法所得人民币26113.2元、被告人齐海涛违法所得人民币20405.5元,发还被害单位四川成渝高速公路股份有限公司;不足部分,责令退赔。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直接向四川省成都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一份。 |
裁判日期 | 2020-05-27 |
发布日期 | 2020-07-01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