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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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疆宏泰建工集团有限公司 哈巴河县阿山水泥有限公司 新疆中远工程检测有限公司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案号 | - |
案由 |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 |
法院 | 哈巴河县人民法院 |
裁判结果 | 一、被告***于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返还原告新疆宏泰建工集团有限公司超付工程款73753.5元; 二、被告***于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原告新疆宏泰建工集团有限公司鉴定费35000元; 三、驳回原告新疆宏泰建工集团有限公司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3160.38元,由原告新疆宏泰建工集团有限公司负担757.18元,被告***负担2403.2元。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阿勒泰地区中级人民法院。 |
裁判日期 | 2019-11-30 |
发布日期 | 2019-12-26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