银行卡纠纷民事判决书
|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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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相关企业 |
浙江泰隆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丽水云和支行 浙江泰隆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银行卡纠纷 |
| 法院 | 云和县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一、被告***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五日内归还原告浙江泰隆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丽水云和支行信用卡透支本金19737.81元及利息(截止至2020年4月30日的利息为2102.15元,之后的利息按月利率15‰计算至信用卡透支本金还清之日止); 二、被告***对上述信用卡透支本金及利息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如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本案案件受理费346元,减半收取173元,由被告***、刘火娟、***共同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浙江省丽水市中级人民法院。 |
| 裁判日期 | 2020-06-15 |
| 发布日期 | 2020-07-07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