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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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西交城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西营支行 山西交城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案号 | - |
案由 | 借款合同纠纷 |
法院 | 交城县人民法院 |
裁判结果 | 一、由被告***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归还原告山西交城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贷款本金人民币437550元,并从2017年5月24日起至付清款之日止按年利率8.27%支付原告贷款利息(减去已付的53.68元);从2018年5月24日起至付清款之日止按年利率4.135%支付原告罚息。被告***承担连带偿还本息的责任。 二、被告***、***在其承诺的保证范围内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如果未按本判决书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的,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诉讼费9366元,由被告***负担(诉讼费原告已预交)。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提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山西省吕梁市中级人民法院。 |
裁判日期 | 2020-05-26 |
发布日期 | 2020-07-09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