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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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关企业 |
抚州市恒丰制衣有限公司 江西南城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
类型 | 执行裁定书 |
案号 | - |
案由 |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
法院 | 南城县人民法院 |
裁判结果 | 冻结、扣留、划拨被执行人抚州市恒丰制衣有限公司人民币3674698元银行存款、保险收益、股权投资及收益或查封、扣押价值相当的财产。 冻结银行存款的期限为一年,查封、扣押动产期限为二年。 查封不动产、扣留、冻结其他财产的期限为三年。期限届满前二 十日,申请执行人可申请续行查封、扣押、扣留、冻结。履行义 务后,被执行人可要求解除查封、扣押、扣留、冻结。 本裁定立即执行。 |
裁判日期 | 2019-10-17 |
发布日期 | 2019-12-26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