借款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一案通知书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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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关企业 | 广西凭祥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
类型 | 保全情况告知书 |
案号 | - |
案由 | 借款合同纠纷 |
法院 | 凭祥市人民法院 |
裁判结果 | 广西壮族自治区凭祥市人民法院 保全情况告知书 (2019)桂1481执保20号 广西凭祥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唐尚发、唐光发、唐尚玲、凭祥市福瑞阁红木家具行: 本院在执行申请人广西凭祥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被申请人唐尚发、唐光发、唐尚玲、凭祥市福瑞阁红木家具行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根据申请人广西凭祥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提出的财产保全申请,本院于2019年1月22日作出(2018)桂1481民初1228号之一民事裁定书。根据民事裁定及申请人提供的被保全财产线索,本院对被申请人的下列财产采取了相应保全措施。现将财产保全情况告知如下: 查封被申请人唐光发名下的凭祥市南大路7号祥兴国际商业街1幢4-202号(凭房权证凭祥镇字第××号)、1幢铺面115号(凭房权证凭祥镇字第××号)、凭祥市北大路三支竹芽村边(凭房权证凭祥镇字第××号)房产。查封期限三年,自2019年1月29日起至2022年1月28日止。 冻结被申请人唐光发在交通银行开户的账户62×××05,冻结额度为十万元,冻结期限一年,自2019年2月2日起至2020年2月2日止。 冻结被申请人唐尚玲在中国工商银行开户的账户21×××04、21×××57,在交通银行开户的账户62×××12,冻结额度均为十万元,冻结期限一年,自2019年2月2日起至2020年2月2日止。 冻结被申请人唐尚玲在中国农业银行开户的账户62×××15,冻结额度为十万元,冻结期限一年,自2019年2月11日起至2020年2月11日止。 查封被申请人唐光发名下所有的车牌号为桂A×××××宝马牌汽车。查封期限二年,自2019年2月20日起至2021年2月19日止。 扣押凭祥市福瑞阁红木家具行抵押给广西凭祥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的红木家具。扣押期限二年,自2019年2月22日起至2021年2月21日止。 对尚在保全期限内的上述被申请人的财产,申请人需要继续保全的,应当在保全期限届满十五日前,向本院提出继续保全的书面申请;保全期限届满七日前不申请或逾期申请的,由申请人自行承担不能继续保全的法律后果。 本案保全措施经执行局实施完毕,以保全完毕方式结案。 特此告知 二〇一九年二月二十七日 |
裁判日期 | |
发布日期 | 2020-07-15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