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 司法解析 | |
|---|---|
| 相关企业 |
河南博爱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焦作市汇星科技发展有限公司 焦作市广安化工有限公司 焦作市豫柏肥业有限公司 |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借款合同纠纷 |
| 法院 | 河南省博爱县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一、被告焦作市汇星科技发展有限公司在本判决生效起十日内偿还原告河南博爱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本金16000000元、利息4955226.68元、罚息1069779元(利息自2016年2月25日起按月利率9.69‰计算至2019年4月15日,扣除已支付利息962133.32元后剩余4955226.68元,罚息自2018年2月25日起按月利率9.69‰*50%计算至2019年4月15日,2019年4月15日以后的利息、罚息按照合同约定计算至实际清偿之日)。 二、被告***、***、焦作市广安化工有限公司、***、***、***承担连带清偿责任;保证人履行保证后,有权向被告焦作市汇星科技发展有限公司追偿。 三、被告焦作市广安化工有限公司所有的抵押物博房权证博字第××、20××61、201401863、20××64、201401865、20××66号房产在借款本金、利息、罚息等债权范围内优先受偿。 四、驳回原告河南博爱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的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本案受理费151925元,由被告焦作市汇星科技发展有限公司、焦作市豫柏肥业有限公司、***、***、焦作市广安化工有限公司、***、***、***共同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河南省焦作市中级人民法院。 |
| 裁判日期 | 2019-10-18 |
| 发布日期 | 2020-07-20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