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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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关企业 | 浙江瑞安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案号 | - |
案由 | 借款合同纠纷 |
法院 | 瑞安市人民法院 |
裁判结果 | 一、被告***、***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共同偿还原告浙江瑞安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借款本金2200000元、期内利息25068.09元、罚息(以借款本金2200000元为基数从2019年3月14日起按月利率6.253125‰计算至实际履行完毕之日止),款交本院转付。 二、被告***、***逾期不履行上述给付义务,原告浙江瑞安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有权对登记在被告***、***名下坐落于瑞安市的房产【不动产权证号:浙(2018)瑞安市不动产权第0049459号】折价或拍卖、变卖后所得款项在最高债权金额3150000元内享有优先受偿权。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24569元,减半收取计12285元,由被告***、***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浙江省温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
裁判日期 | 2019-04-09 |
发布日期 | 2020-07-22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