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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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南长葛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长葛市鸿雁摩托车有限公司 长葛市鸿舟车业有限公司 长葛市鸿雁实业有限公司 |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
| 法院 | 河南省长葛市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一、被告长葛市鸿雁摩托车有限公司自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偿还原告河南长葛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借款本金1400万元及利息、罚息【利息自2016年11月17日至2018年11月17日按月利率9.96‰计算;罚息自2018年11月18日至实际还清欠款之日按照月利率14.94‰计算,扣除已支付利息329135.48元。】; 二、被告长葛市鸿雁实业有限公司、***、***、***、***对上述借款本金、利息、罚息等承担连带偿还责任;其承担保证责任后有权向被告长葛市鸿雁摩托车有限公司追偿。 三、驳回原告河南长葛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其他诉讼请求。 被告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的,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后为132550元,由被告长葛市鸿雁摩托车有限公司、长葛市鸿雁实业有限公司、***、***、***、***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供副本,上诉于河南省许昌市中级人民法院。 |
| 裁判日期 | 2019-10-21 |
| 发布日期 | 2019-12-27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