追偿权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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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案号 | - |
案由 | 追偿权纠纷 |
法院 | 江苏省常州市武进区人民法院 |
裁判结果 | 一、被告常州润晟捆带制造有限公司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五日内归还原告常州市中闽电子商务有限公司代偿款492936.11元,并承担该款自2019年1月1日起至实际付清之日止按日利率万分之五计算的违约金。 二、被告***、***、***、***、***对上述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保证人在承担保证责任后,有权向债务人常州润晟捆带制造有限公司追偿。 三、如被告常州润晟捆带制造有限公司未能履行第一项还款义务,则原告常州市中闽电子商务有限公司有权以被告***、***提供的坐落于常州市的房屋行使抵押权,在450000元限度内就该抵押物拍卖、变卖所得的价款优先受偿,被告***、***在承担抵押担保责任后,有权向债务人常州润晟捆带制造有限公司追偿。 四、驳回原告常州市中闽电子商务有限公司的其余诉讼请求。 如果被告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8696元(原告常州市中闽电子商务有限公司已预交),由被告常州润晟捆带制造有限公司、***、***、***、***、***、***共同负担,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五日内归还原告常州市中闽电子商务有限公司。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江苏省常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同时根据《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的有关规定,向该院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 |
裁判日期 | 2020-05-08 |
发布日期 | 2020-07-23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