借款合同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

发布于:2020-07-30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司法解析
相关企业 洪业化工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东明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
东明碧蓝环境科技有限公司
山东玉皇化工有限公司
中信国安化工有限公司
山东洪方精细化工有限公司
菏泽开发区洪源小额贷款有限公司
江苏涵正环境工程有限公司
类型 民事判决书
案号 -
案由 借款合同纠纷
法院 山东省高级人民法院
裁判结果

一、撤销山东省菏泽市中级人民法院(2019)鲁17民初280号民事判决;

二、东明碧蓝环境科技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菏泽开发区洪源小额贷款有限公司偿还借款本金400万元、利息24万元及迟延履行金(迟延履行金以400万元为基数,自2016年5月19日至实际给付之日,按照年利率24%计算);

三、驳回菏泽开发区洪源小额贷款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一审案件受理费69074元,由菏泽开发区洪源小额贷款有限公司负担12800元,东明碧蓝环境科技有限公司负担56274元。二审案件受理费69074元,由菏泽开发区洪源小额贷款有限公司负担12800元,东明碧蓝环境科技有限公司负担56274元。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裁判日期 2020-03-23
发布日期 2020-07-3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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