借款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通知书
司法解析 | |
---|---|
相关企业 | 广东南雄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
类型 | 结案通知书 |
案号 | - |
案由 | 借款合同纠纷 |
法院 | 南雄市人民法院 |
裁判结果 | 广东省南雄市人民法院 结 案 通 知 书 (2020)粤0282执544号 广东南雄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彭大凯、徐菊华: 申请执行人广东南雄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彭大凯、徐菊华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执行一案,本院根据(2018)粤0282民初1233号民事判决书,责令被执行人彭大凯、徐菊华应承担法律文书规定的义务,即偿还执行款56842.30元,并承担执行费753.00元。在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彭大凯、徐菊华已按生效法律文书履行完毕。至此,本案已执行完毕,(2020)粤0282执544号结案处理。 特此通知 二〇二〇年七月十四日 |
裁判日期 | - |
发布日期 | 2020-07-30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