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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嘉兴天诚保温材料有限公司 青岛中能通用机械有限公司 浙江禾城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案号 | - |
案由 | 买卖合同纠纷 |
法院 | 嘉兴市秀洲区人民法院 |
裁判结果 | 被告青岛中能通用机械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原告浙江天诚绝热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货款30039元。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的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550元,财产保全费370元,公告费560元,由被告青岛中能通用机械有限公司负担,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七日内交纳本院。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浙江省嘉兴市中级人民法院。(后附页) |
裁判日期 | 2019-12-09 |
发布日期 | 2019-12-28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