劳务合同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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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庆旭光建设(集团)有限公司 四川德望建筑劳务有限公司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案号 | - |
案由 | 劳务合同纠纷 |
法院 | 四川省巴中市中级人民法院 |
裁判结果 | 一、维持四川省南江县人民法院(2019)川1922民初2849号民事判决第一项即“被告重庆旭光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原告四川德望建筑劳务有限公司质保金252000元。”; 二、撤销四川省南江县人民法院(2019)川1922民初2849号民事判决第二项即“驳回原告四川德望建筑劳务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三、由被上诉人重庆旭光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在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向上诉人四川德望建筑劳务有限公司支付违约金50000元; 四、驳回上诉人四川德望建筑劳务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延迟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二审案件受理费14324元,由四川德望建筑劳务有限公司负担12000元,重庆旭光建设(集团)有限公司负担2324元。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
裁判日期 | 2020-07-15 |
发布日期 | 2020-08-05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