无因管理纠纷执行裁定书
| 司法解析 | |
|---|---|
| 相关企业 | 南通启益建设集团有限公司 |
| 类型 | 执行裁定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无因管理纠纷 |
| 法院 | 乌鲁木齐市新市区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乌鲁木齐市新市区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19)新0104执2244号 申请执行人:***,男,****年**月**日出生,汉族,住***。 本院受理的申请执行人***与被执行人南通启益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9)新0104民初183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因被执行人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依法立案执行。本案申请执行标的910468.12元,已执行标的为329236.43元,未执行标的为581231.69元。 执行经过 本院在执行过程中,依法实施了如下执行措施: 1、2019年5月21日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限期履行并进行财产报告; 2、2019年5月22日通过网络执行查控系统对被执行人的存款、车辆、有价证券财产线索发起查询。 2019年11月20日,申请执行人***因和被执行人私下达成和解协议故向本院提交撤回执行申请,申请撤回本案对被执行人的强制执行。 本院认为,申请执行人***提交撤回执行申请,系其真实意思表示,不违反我国法律规定,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百五十七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2019)新0104执2244号案件的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李建忠 审判员吾斯曼 审判员吐尔逊 二零一九年十一月二十日 书记员李家兴 |
| 裁判日期 | 2019-11-20 |
| 发布日期 | 2019-12-11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