无因管理纠纷执行裁定书

发布于:2019-12-11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司法解析
相关企业 南通启益建设集团有限公司
类型 执行裁定书
案号 -
案由 无因管理纠纷
法院 乌鲁木齐市新市区人民法院
裁判结果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乌鲁木齐市新市区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19)新0104执2244号

申请执行人:***,男,****年**月**日出生,汉族,住***。

本院受理的申请执行人***与被执行人南通启益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9)新0104民初183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因被执行人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依法立案执行。本案申请执行标的910468.12元,已执行标的为329236.43元,未执行标的为581231.69元。

执行经过

本院在执行过程中,依法实施了如下执行措施:

1、2019年5月21日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限期履行并进行财产报告;

2、2019年5月22日通过网络执行查控系统对被执行人的存款、车辆、有价证券财产线索发起查询。

2019年11月20日,申请执行人***因和被执行人私下达成和解协议故向本院提交撤回执行申请,申请撤回本案对被执行人的强制执行。

本院认为,申请执行人***提交撤回执行申请,系其真实意思表示,不违反我国法律规定,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百五十七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2019)新0104执2244号案件的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李建忠

审判员吾斯曼

审判员吐尔逊

二零一九年十一月二十日

书记员李家兴

裁判日期 2019-11-20
发布日期 2019-12-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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