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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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泰隆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常熟支行 浙江泰隆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案号 | - |
案由 | 借款合同纠纷 |
法院 | 江苏省常熟市人民法院 |
裁判结果 | 一、被告***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归还原告浙江泰隆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常熟支行借款本金人民币41346.56元,支付计算至2020年5月15日的利息4230.3元、罚息9475.83元,并支付自2020年5月16日起至实际履行之日止按年利率24%约定计算的罚息。(上述款项如采用转账方式支付,请汇入原告指定账号;或汇入常熟市人民法院,户名:常熟市人民法院;账号10×××62;开户银行:常熟农行方塔支行。) 二、被告***、***对被告***的涉案付款义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上述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后,有权向债务人***追偿。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人民币588元,由被告***负担并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缴纳,被告***、***承担连带清偿责任。原告浙江泰隆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常熟支行预交的诉讼费1570元,本院予以退还。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江苏省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根据《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的规定,向江苏省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户名:江苏省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开户行:中国农业银行苏州苏福路支行,账户:10×××76) |
裁判日期 | 2020-05-25 |
发布日期 | 2020-08-07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