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筑设备纠纷民事判决书

发布于:2019-12-16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司法解析
相关企业 福建章诚隆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福建省龙升建筑设备租赁有限公司
类型 民事判决书
案号 -
案由 建筑设备纠纷
法院 邵武市人民法院
裁判结果

一、被告福建章诚隆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应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返还原告福建重兴隆机械设备有限公司塔式起重机整机壹台[设备备案号:闽HE-T00299,规格型号:QTZ80(TC5610-6),出厂编号:1012TC01305465](返还的租赁物应当符合按照约定或者租赁物的性质使用后的状态),并支付原告自2016年10月起至返还之日止按每月12,000元计算的租金损失。

二、驳回原告福建重兴隆机械设备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8,860元,减半收取4,430元,由福建章诚隆建设工程有限公司负担3,430元,福建重兴隆机械设备有限公司负担1,000元。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福建省南平市中级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9-10-09
发布日期 2019-12-1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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