追偿权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发布于:2019-12-27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司法解析
相关企业 斗山工程机械(中国)有限公司
交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辽宁省分行
沈阳斗山工程机械有限公司
交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类型 民事判决书
案号 -
案由 追偿权纠纷
法院 沈阳市浑南区人民法院
裁判结果

一、被告***本判决生效后三日内共同给付原告沈阳斗山工程机械有限公司垫付款232,463.65元;

二、被告***于本判决生效后三日内向原告沈阳斗山工程机械有限公司支付逾期罚息(以232,463.65元为基数,自2012年5月31日起,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利率上浮50%支付至欠款实际给付之日止)。

案件受理费5,902元、公告费800元,由被告***承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辽宁省沈阳市中级人民法院。如在上诉期满后七日内未交纳上诉案件受理费,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

裁判日期 2017-08-17
发布日期 2019-12-2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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