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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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泰隆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上海分行 浙江泰隆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案号 | - |
案由 | 借款合同纠纷 |
法院 | 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法院 |
裁判结果 | 一、被告***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归还原告浙江泰隆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上海分行借款本金21,400.84元; 二、被告***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原告浙江泰隆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上海分行借款利息415.26元、截至2020年6月29日的逾期利息2,885.22元及自2020年6月30日起至实际清偿之日止的逾期利息(以尚欠借款本息为基数,按《浙江泰隆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个人借款合同》约定的逾期利率及方式计算,所有借款利息和逾期利息之和不超过以借款本金为基数,按年利率24%计算的利息总和)。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418元,减半收取计209元,由被告***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上海金融法院。 |
裁判日期 | 2020-07-09 |
发布日期 | 2020-08-13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