人事争议一审民事判决书
| 司法解析 | |
|---|---|
| 相关企业 |
晨光生物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库车县恒丰棉业有限责任公司 |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人事争议 |
| 法院 | 曲周县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确认李振学在2016年10月15日至2018年11月6日期间与原告晨光生物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存在劳动关系。 案件受理费10.0元,减半收取计5.0元,由原告晨光生物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承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河北省邯郸市中级人民法院。 |
| 裁判日期 | 2020-06-08 |
| 发布日期 | 2020-08-11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