借款合同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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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借款合同纠纷 |
| 法院 | 江苏省常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一、维持常州市钟楼区人民法院(2018)苏0404民初6806号民事判决第一项、第二项、第三项; 二、撤销江苏省常州市钟楼区人民法院(2017)苏0404民初4725号民事判决第四项、第五项; 三、常州常松彩色钢板有限公司、江苏常松机械集团有限公司、江阴凯德电子塑胶有限公司、常州常松科技创新孵化园有限公司、常州新京杭金属信息咨询有限公司、常州万佛塔陵资产管理有限公司、常州佰利佳金属制品有限公司对判决的捷顺公司上述第一、二项债务在最高额3900万元范围内承担连带担保责任; 五、驳回江苏江南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其他诉讼请求。 一审案件受理费115656元、保全费5000元,合计120656元(江南银行已预交),由捷顺公司、常州常松金属复合材料有限公司、***、***、***、***、宁波如泰松投资管理有限公司、常州常松彩色钢板有限公司、江苏常松公司、江阴凯德电子塑胶有限公司、常州常松科技创新孵化园有限公司、常州新京杭金属信息咨询有限公司、常州万佛塔陵资产管理有限公司、常州佰利佳金属制品有限公司负担。二审案件受理费115656元(江阴工程公司已预交),由江南银行负担。江南银行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将其应负担的二审案件受理费115656元迳付江阴工程公司。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
| 裁判日期 | 2020-07-31 |
| 发布日期 | 2020-08-19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