借款合同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

发布于:2020-08-19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司法解析
相关企业 江苏常松机械集团有限公司
常州市高创科技小额贷款有限公司
江苏江南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江阴常松工程机械有限公司
江苏常澄储运有限公司
常州佰利佳金属制品有限公司
常州常松金属复合材料有限公司
常州新京杭金属信息咨询有限公司
常州万佛塔陵资产管理有限公司
常州常松彩色钢板有限公司
类型 民事判决书
案号 -
案由 借款合同纠纷
法院 江苏省常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裁判结果

一、维持常州市钟楼区人民法院(2018)苏0404民初6806号民事判决第一项、第二项、第三项;

二、撤销江苏省常州市钟楼区人民法院(2017)苏0404民初4725号民事判决第四项、第五项;

三、常州常松彩色钢板有限公司、江苏常松机械集团有限公司、江阴凯德电子塑胶有限公司、常州常松科技创新孵化园有限公司、常州新京杭金属信息咨询有限公司、常州万佛塔陵资产管理有限公司、常州佰利佳金属制品有限公司对判决的捷顺公司上述第一、二项债务在最高额3900万元范围内承担连带担保责任;

五、驳回江苏江南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其他诉讼请求。

一审案件受理费115656元、保全费5000元,合计120656元(江南银行已预交),由捷顺公司、常州常松金属复合材料有限公司、***、***、***、***、宁波如泰松投资管理有限公司、常州常松彩色钢板有限公司、江苏常松公司、江阴凯德电子塑胶有限公司、常州常松科技创新孵化园有限公司、常州新京杭金属信息咨询有限公司、常州万佛塔陵资产管理有限公司、常州佰利佳金属制品有限公司负担。二审案件受理费115656元(江阴工程公司已预交),由江南银行负担。江南银行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将其应负担的二审案件受理费115656元迳付江阴工程公司。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裁判日期 2020-07-31
发布日期 2020-08-19
提示:本版块基于公示信息提供,仅供参考。如有争议,以官方信息为准。 错误反馈

Copyright 2021 ubaike.cn闽ICP备08105781号-2闽公网安备35011102350481号声明:本网站为非官方的公示信息查询平台 联系我们:golden123win@hotmail.com