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 司法解析 | |
|---|---|
| 相关企业 |
河北辛集天塔山水泥有限责任公司 河北曲寨矿峰水泥股份有限公司 |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买卖合同纠纷 |
| 法院 | 石家庄市井陉矿区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一、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被告河北辛集天塔山水泥有限责任公司给付原告河北曲寨矿峰水泥股份有限公司货款11923849.11元; 二、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被告河北辛集天塔山水泥有限责任公司赔偿原告河北曲寨矿峰水泥股份有限公司保全保险费17885.77元。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93589元,保全申请费5000元,由被告河北辛集天塔山水泥有限责任公司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河北省石家庄市中级人民法院,并于上诉期限届满之日起七日内预交上诉费93343元并提交缴费收据原件(收款单位:河北省石家庄市中级人民法院诉讼费专户,账号:62×××47,开户银行:河北银行华兴支行),逾期不交也不提出缓交申请的,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 |
| 裁判日期 | 2020-07-21 |
| 发布日期 | 2020-08-19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