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险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
|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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永诚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汉中中心支公司 永诚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 陕西德仁通宝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 |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保险纠纷 |
| 法院 | 陕西省汉中市中级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一、撤销汉中市汉台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19)陕0702民初4370号民事判决主文第一项、第二项; 二、永诚财产保险股股份有限公司汉中中心支公司在交强险范围内赔付***财产损失2000元;在商业险范围内赔付***52000元(含车辆维修费50000元,车辆施救费2000元),限收到本判决之日起十日内履行完毕。 如未按判决指定的期限履行金钱给付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延迟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一审案件受理费1526元,二审案件受理费1526元均由永诚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汉中中心支公司负担。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
| 裁判日期 | 2020-07-23 |
| 发布日期 | 2020-08-26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