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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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借款合同纠纷 |
| 法院 | 重庆市第五中级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一、被告深圳市索菱实业股份有限公司、深圳市隆蕊塑胶电子有限公司在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向原告重庆海尔小额贷款有限公司归还借款本金2000万元、期内利息(从2018年9月27日起至2018年12月26日止,以借款本金2000万元为基数,按年利率12%计算)及从2018年12月27日起至付清时止,以2000万元为基数,按年利率24%计收的逾期还款违约金; 二、被告深圳市索菱科技有限公司、***对被告深圳市索菱实业股份有限公司、被告深圳市隆蕊塑胶电子有限公司的上述第一项支付义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三、驳回原告重庆海尔小额贷款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债务人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144600元,由原告重庆海尔小额贷款有限公司承担4600元,被告深圳市索菱实业股份有限公司、深圳市索菱科技有限公司、深圳市隆蕊塑胶电子有限公司、***承担140000元。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重庆市高级人民法院。 |
| 裁判日期 | 2019-02-24 |
| 发布日期 | 2020-08-25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