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发布于:2020-08-24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司法解析
相关企业 浙江鸿达石英电子科技有限公司
东海县国宏石英制品有限公司
永诚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
类型 民事判决书
案号 -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院 江苏省东海县人民法院
裁判结果

一、被告浙江鸿达石英电子科技有限公司于本判决书生效后十日内给付原告东海县国宏石英制品有限公司货款189724元及逾期付款利息(以189724元为基数,从2020年5月31日起按照同期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至货款付清之日);

二、被告浙江鸿达石英电子科技有限公司于本判决书生效后十日内给付原告东海县国宏石英制品有限公司律师费12000元、担保费600元。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2213元、保全费1620元,由被告浙江鸿达石英电子科技有限公司负担(已由原告预付,被告浙江鸿达石英电子科技有限公司应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一并付给原告)。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江苏省连云港市中级人民法院,同时向江苏省连云港市中级人民法院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用4426元,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单位名称:江苏省连云港市中级人民法院,开户行:连云港市农行苍梧支行,账号:10×××94。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四条、第二百三十九条规定,本判决生效后,权利人可向本院或者与本院同级的被执行财产所在地法院申请强制执行,申请强制执行期限为二年。

裁判日期 2020-07-23
发布日期 2020-08-2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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