追偿权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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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追偿权纠纷 |
| 法院 | 福州市鼓楼区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一、厦门洛矶山石油集团有限公司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福州鼎久财务咨询有限公司支付代偿款3340000元及利息(以3340000元为基数,从2014年8月4日起至还清之日止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利率计算); 二、厦门洛矶山石油集团有限公司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福州鼎久财务咨询有限公司赔偿律师代理费20000元; 三、***、***、洛矶山石油(福建)有限公司、漳州力盾化工有限公司、厦门泽川石化有限公司对本判决第一、二项所确定的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洛矶山石油(福建)有限公司、漳州力盾化工有限公司、厦门泽川石化有限公司承担保证责任后,有权向厦门洛矶山石油集团有限公司追偿; 四、福州鼎久财务咨询有限公司有权对***所有的位于厦门市思明区车库(土地房屋权证号:厦地房证第×××号)及厦门市开元区东浦一里19号203室、130室、131室(土地房屋权证号:厦地房证第×××号)以折价或拍卖、变卖所得价款,优先受偿本判决第一、二项确定的债权; 五、驳回福州鼎久财务咨询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53294元,由福州鼎久财务咨询有限公司负担17634元,厦门洛矶山石油集团有限公司、***、***、洛矶山石油(福建)有限公司、漳州力盾化工有限公司、厦门泽川石化有限公司负担35660元。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福建省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
| 裁判日期 | 2019-03-20 |
| 发布日期 | 2019-12-16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