服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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东方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北京星奎企业管理有限责任公司 北京迈高体育运动有限公司 北京亚力山大东直门健身休闲有限公司 北京奥斯特国际健身中心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案号 | - |
案由 | 服务合同纠纷 |
法院 | 北京市大兴区人民法院 |
裁判结果 | 一、确定***、***与北京星奎企业管理有限责任公司之间服务合同于2019年10月18日解除; 二、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北京星奎企业管理有限责任公司、亚力山大健身服务集团有限公司共同返还***、***剩余费用7640元。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25元,由北京星奎企业管理有限责任公司、亚力山大健身服务集团有限公司共同负担(自本判决生效后七日内交纳)。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交纳上诉案件受理费,上诉于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 |
裁判日期 | 2020-06-29 |
发布日期 | 2020-09-02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