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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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案号 | - |
案由 | 借款合同纠纷 |
法院 | 辽宁省锦州市古塔区人民法院 |
裁判结果 | 一、被告***、***于本判决生效后10日内偿还原告辽宁正鑫资产管理有限公司借款本金70万元; 二、若被告***、***不按期履行第一项付款义务,原告辽宁正鑫资产管理有限公司有权对坐落于义县大众市场门市楼(中栋)房屋与被告***、***协议折价,或者申请拍卖、变卖,所得价款原告辽宁正鑫资产管理有限公司享有优先受偿权;折价或者拍卖、变卖后,其价款超过债权数额的部分归被告***、***所有,不足部分由被告***、***清偿; 三、驳回辽宁正鑫资产管理有限公司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13342元,由被告***、***负担9788元。原告辽宁正鑫资产管理有限公司对抵押物的优先受偿权中包括此费用。由原告辽宁正鑫资产管理有限公司负担3554元。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辽宁省锦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
裁判日期 | 2019-10-21 |
发布日期 | 2019-12-30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