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发布于:2019-12-30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司法解析
相关企业 沈阳安邦置业发展有限公司
交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辽宁省分行
类型 民事判决书
案号 -
案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法院 辽宁省沈阳市沈河区人民法院
裁判结果

一、被告***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十日内偿还原告交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辽宁省分行借款本金641684.28元。

二、被告***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十日内支付原告交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辽宁省分行借款利息、罚息等共计11970.55元(截至2018年6月29日止,自2018年6月30日起的利息、罚息按合同约定及法律规定计算)。

三、被告沈阳安邦置业发展有限公司对被告***的上述债务承担连带保证责任。

四、驳回原告交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辽宁省分行其他诉讼请求。

诉讼费33750元,公告费800元,由被告***、沈阳安邦置业发展有限公司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辽宁省沈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9-08-09
发布日期 2019-12-3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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