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 司法解析 | |
|---|---|
| 相关企业 |
哈尔滨城郊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万宝信用社 哈尔滨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万宝支行 哈尔滨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哈尔滨天鹰铝塑门窗制造有限公司 黑龙江中亚矿山设备制造有限公司 哈尔滨城郊农村信用合作联社 |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借款合同纠纷 |
| 法院 | 黑龙江省哈尔滨市中级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一、哈尔滨天鹰铝塑门窗制造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哈尔滨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万宝支行给付借款本金50万元; 二、哈尔滨天鹰铝塑门窗制造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哈尔滨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万宝支行给付全部借款利息,截至本判决作出之日利息总计10,325,290.3元(具体数额及计算方式见附件),本判决作出之日后利息,以50万元本金为基数、以月利率10.35‰为标准,计算至实际给付之日; 三、如哈尔滨天鹰铝塑门窗制造有限公司逾期给付上述借款本息,哈尔滨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万宝支行可以对黑龙江中亚矿山设备制造有限公司抵押的坐落于哈尔滨市松北区兴山路929号、房产证号房产证号为哈房权证松字第**、松字房权证松房权证松字第**号土地证号为哈国用(2012)第09006388号的土地进行折价、卖,并就所得价款优先偿还哈尔滨天鹰铝塑门窗制造有限公司未偿还的借款本息; 四、驳回哈尔滨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万宝支行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86,483.68元(哈尔滨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万宝支行已预交),由哈尔滨天鹰铝塑门窗制造有限公司、黑龙江中亚矿山设备制造有限公司、***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交副本,上诉于黑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 |
| 裁判日期 | 2019-12-27 |
| 发布日期 | 2020-09-03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