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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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南兴农种业有限公司 河南社旗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社旗县太和家庭农场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案号 | - |
案由 | 借款合同纠纷 |
法院 | 河南省社旗县人民法院 |
裁判结果 | 一、被告河南兴农种业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三十日内偿还原告河南社旗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借款本金500万元及利息、罚息(自2018年5月28日起至2020年11月11日止按照月利率9.3‰计算利息,扣除被告已付利息17401.8元;自2020年11月12日起至款还清之日止,按月利率13.95‰计算利息、罚息); 二、如被告河南兴农种业有限公司未按上述期限履行义务,原告河南社旗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对被告社旗县太和家庭农场位于社旗县太和镇农场的房产(房权证房权证号:社房权证字第**,1017120号,1501017121号,1:社房权证字房权证字第**,*,**)号,1501017124号)的房产折价或者拍卖、变卖后的价款享有优先受偿权; 三、被告***、被告***对被告河南兴农种业有限公司的上述借款本金及利息、罚息,在原告河南社旗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行使担保物权后仍不能完全受偿的余额范围内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四、驳回原告河南社旗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的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本案受理费50846.55元,由被告河南兴农种业有限公司、被告社旗县太和家庭农场、被告***、被告***共同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供副本,上诉于河南省南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
裁判日期 | 2020-02-03 |
发布日期 | 2020-09-03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