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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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民泰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浙江泰隆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金华永康支行 浙江泰隆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案号 | - |
案由 | 借款合同纠纷 |
法院 | 永康市人民法院 |
裁判结果 | 一、由被告***于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归还原告浙江泰隆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金华永康支行借款97929.4元并支付利息、罚息(99929.4元的利息从2019年1月16日起按月利率9.9‰计算至2020年1月16日止;99929.4元的罚息从2020年1月17日起按月利率14.85‰计算至2020年6月8日止;97929.4元的罚息从2020年6月9日起按月利率14.85‰计算至实际还款之日止); 二、由被告***对上述款项在主债权余额不超过15万元的范围内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如被告未按判决指定的时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的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本案案件受理费1333元(已减半收取),由被告***负担,由被告***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浙江省金华市中级人民法院。 |
裁判日期 | 2020-07-30 |
发布日期 | 2020-09-03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