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设工程合同纠纷民事判决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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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案号 | - |
案由 | 建设工程合同纠纷 |
法院 | 四川省巴中市中级人民法院 |
裁判结果 | 一、维持四川省巴中市恩阳区人民法院(2019)川1903民初972号民事判决第一项,即:“限张亚恺于本判决生效后二十日内向***、***给付下欠工程款48万元及利息(自2019年6月10日起算至判决指定的给付时间止,按中国人民银行公布的同期同档贷款利率计算)。” 二、维持四川省巴中市恩阳区人民法院(2019)川1903民初972号民事判决第二项,即:“驳回***、***的其他诉讼请求。” 三、巴中市恩阳区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对本判决第一项支付款项(即工程款48万元及利息)在欠付四川省川力水利电力建设有限公司工程款范围内承担支付责任。 如果未按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一审案件受理费10300元,负担不变。二审案件受理费5150元,由张亚恺负担2000元,***、***负担3150元。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
裁判日期 | 2020-06-24 |
发布日期 | 2020-09-05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