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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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泰隆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台州温岭支行 浙江泰隆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案号 | - |
案由 | 借款合同纠纷 |
法院 | 温岭市人民法院 |
裁判结果 | 一、被告***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返还给原告浙江泰隆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台州温岭支行借款本金1900000元,截至2020年7月17日的期内利息60212.64元,并支付按月利率8‰从2020年7月18日计算至合同到期日2020年10月16日的利息,按月利率12‰从2020年10月17日计算至实际履行之日止的逾期利息; 二、被告***、***、***、***对上述债务承担连带保证责任。 三、原告浙江泰隆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台州温岭支行对被告***所有的坐落于温岭市××街道××路××号××幢××单元××室××室【不动产权证书号:温房权证城区字第2××1号、温房权证城区字第2××2号】的不动产的折价或者拍卖、变卖所得价款在最高不超过4000000元的范围内享有优先受偿权。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计11221元,由被告***、***、***、***、***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浙江省台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
裁判日期 | 2020-09-03 |
发布日期 | 2020-09-08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