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设工程合同纠纷民事判决书
|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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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建设工程合同纠纷 |
| 法院 | 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一、维持北京市西城区人民法院(2020)京0102民初6253号民事判决第一、二项; 二、撤销北京市西城区人民法院(2020)京0102民初6253号民事判决第三、四项; 三、北京邮票厂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10日内向南通启益建设集团有限公司支付工程款173589.55元; 四、南通启益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10日内向北京邮票厂支付水泵维修费22470.51元; 五、驳回南通启益建设集团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六、驳回北京邮票厂的其他反诉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的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二审案件受理费4134元,由北京邮票厂负担3772元(已交纳362元,余款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七日内交纳),由南通启益建设集团有限公司负担362元(已交纳)。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
| 裁判日期 | 2020-08-31 |
| 发布日期 | 2020-09-07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