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 司法解析 | |
|---|---|
| 相关企业 |
北海银滩开发投资股份有限公司 江苏有能照明有限公司 深圳深缆科技有限公司 北京华宇新源照明工程有限公司 广西贵港建设集团有限公司 |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买卖合同纠纷 |
| 法院 | 江苏省扬中市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一、被告广西贵港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给付原告江苏有能照明有限公司、北京华宇新源照明工程有限公司价款3447666.53元,以及自2016年1月25日起至实际付款之止按本金2802915元,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基准利率计算的逾期付款利息; 二、驳回原告江苏有能照明有限公司、北京华宇新源照明工程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被告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付款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52279元,财产保全费5000元,合计57279元,由原告负担17898元,被告负担39381元(此款原告已垫付,由被告在给付价款时一并给付原告)。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人数提交上诉状副本,上诉于江苏省镇江市中级人民法院,同时根据《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的有关规定,向该院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江苏省镇江市中级人民法院开户行:工商银行镇江市永安路分理处,帐号:11×××61)。 |
| 裁判日期 | 2017-02-19 |
| 发布日期 | 2020-09-09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