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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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相关企业 |
浙江泰隆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丽水云和支行 浙江泰隆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借款合同纠纷 |
| 法院 | 云和县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一、被告***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五日内归还原告浙江泰隆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丽水云和支行借款本金440000元及利息、罚息、复息(截止至2020年6月24日的利息、罚息、复息合计为11377.36元,之后的利息、罚息、复息合计按月利率11.25‰计算至借款本金还清之日止); 二、被告***、***对上述借款本金及利息、罚息、复息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如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本案案件受理费8071元,减半收取4036元,由被告***、***、***共同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浙江省丽水市中级人民法院。 |
| 裁判日期 | 2020-08-18 |
| 发布日期 | 2020-09-10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