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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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案号 | - |
案由 | 保证合同纠纷 |
法院 | 常州市钟楼区人民法院 |
裁判结果 | 被告常州市花祺工程担保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五日内返还原告常州龙城城市运营管理有限公司保证金20万元,并承担此款自2018年12月6日至付清之日止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贷款利率计算的利息。 如果被告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本案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2225元(原告已预交),由被告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江苏省常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同时根据《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的有关规定,向该院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 |
裁判日期 | 2019-11-21 |
发布日期 | 2019-12-30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