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民事裁定书
| 司法解析 | |
|---|---|
| 相关企业 |
张家港康得新光电材料有限公司 交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张家港分行 康得新复合材料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
| 类型 | 民事裁定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
| 法院 | 江苏省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冻结被申请人康得新复合材料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张家港康得新光电材料有限公司名下银行账户资金150521875元或查封其相应价值的其他财产。 申请人交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张家港分行应当在采取保全措施后三十日内向法院起诉,逾期不起诉的,本院将解除保全措施。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
| 裁判日期 | 2019-1-16 |
| 发布日期 | 2019-12-30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