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 司法解析 | |
|---|---|
| 相关企业 |
河南长葛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长葛市天正制板有限公司 许昌市鸿东纺织有限公司 长葛市汇鑫农牧有限公司 |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
| 法院 | 河南省长葛市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一、被告许昌市鸿东纺织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偿付原告河南长葛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借款本息12388757元并支付逾期利息(以10000000元为本金,按月利率1.6875%,从2018年9月2日起,计算至本判决确定的履行期限届满之日止)。 二、被告***、长葛市天正制板有限公司、***、长葛市汇鑫农牧有限公司、***、***、***对前款被告许昌市鸿东纺织有限公司所负债务,承担连带共同清偿责任;被告***、长葛市天正制板有限公司、***、长葛市汇鑫农牧有限公司、***、***、***承担保证责任后,有权向被告许昌市鸿东纺织有限公司追偿。 三、驳回原告河南长葛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其他诉讼请求。 本案受理费97336元,由原告河南长葛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负担1551元,由被告许昌市鸿东纺织有限公司、***、长葛市天正制板有限公司、***、长葛市汇鑫农牧有限公司、***、***、***负担95785元。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的,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供副本,上诉于河南省许昌市中级人民法院。 |
| 裁判日期 | 2019-10-29 |
| 发布日期 | 2019-12-31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