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 司法解析 | |
|---|---|
| 相关企业 |
河南长葛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河南蜂源蜂产品有限公司 长葛市鑫耀金属材料有限公司 |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
| 法院 | 河南省长葛市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一、被告长葛市鑫耀金属材料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偿还原告河南长葛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借款本金160万元及利息(自2015年12月31日起至2017年12月31日,按月利率10.92‰计,自2018年1月1日起至实际支付之日按月利率16.38‰计,扣除已支付利息49582.19元)。 二、被告***、河南蜂源蜂产品有限公司、***、***对上述款项承担连带清偿责任,其承担责任后,有权向被告长葛市鑫耀金属材料有限公司追偿。 被告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的,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26108元,由被告长葛市鑫耀金属材料有限公司、***、河南蜂源蜂产品有限公司、***、***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供副本,上诉于河南省许昌市中级人民法院。 |
| 裁判日期 | 2019-12-12 |
| 发布日期 | 2019-12-31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