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支付令督促民事令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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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关企业 | 浙江泰隆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
类型 | 支付令 |
案号 | - |
案由 | 申请支付令 |
法院 | 台州市路桥区人民法院 |
裁判结果 | 被申请人***应当自收到本支付令之日起十五日内,给付申请人浙江泰隆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信用卡透支款本金40497.91元以及相应的利息(截止2020年6月30日的利息为2273.86元,自2020年7月1日起至实际履行之日止的利息按日利率万分之五计算);被申请人***对上述款项负连带清偿责任。 申请费290元,由被申请人***、***负担。 被申请人***,应当自收到本支付令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书面提出;逾期不提出书面异议的,本支付令即发生法律效力。 |
裁判日期 | |
发布日期 | 2020-09-14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