借款合同纠纷一案结案通知书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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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关企业 | 湖南绥宁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
类型 | 结案通知书 |
案号 | - |
案由 | 借款合同纠纷 |
法院 | 绥宁县人民法院 |
裁判结果 | 绥宁县人民法院 结案通知书 (2020)湘0527执恢96号 关于申请执行人湖南绥宁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李福忠借款合同纠纷一案,(2015)绥民初字第102号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由于被执行人李福忠没有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内容,申请执行人湖南绥宁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于2020年9月7日向本院请强制执行,请求被执行人偿还借款本金及利息58000元,本院依法受理。 在执行过程中,双方于2020年9月4日自愿达成了执行和解协议,被执行人李福忠于2020年9月5日按照执行和解协议偿还了申请人借款本金及利息共计58000元。 本院认为,((2015)绥民初字第102号确定的内容已经全部执行完毕,申请执行人湖南绥宁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基于执行依据的权利全部得到了实现。兑现款58000.0元已由被执行人李福忠交纳(或从拍卖所得款中扣缴)。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笫108条第(l)项的规定,现通知如下: 绥宁县人民法院于2015年3月10日作出的(2015)绥民初字第102号执行完毕,本案予以结案。 二〇二〇年九月十二日 |
裁判日期 | |
发布日期 | 2020-09-16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