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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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相关企业 |
许昌天地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河南天诚汽车贸易有限公司 河南长葛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淮阳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 禹州市泰源煤业有限公司 |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保证合同纠纷 |
| 法院 | 河南省长葛市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一、被告许昌天地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偿付原告河南长葛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代偿款本息24124985.12元及利息(以21127055.89元为本金,按月利率1.29%,从2018年10月23日起,计算至本判决确定的履行期限届满之日止)。 二、被告禹州市泰源煤业有限公司、河南天诚汽车贸易有限公司对前款被告许昌天地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所负债务,承担连带共同清偿责任;被告禹州市泰源煤业有限公司、河南天诚汽车贸易有限公司承担保证责任后,有权向被告许昌天地建筑工程有限公司追偿。 三、被告许昌天地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偿付原告河南长葛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担保费900000元。 四、驳回原告河南长葛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其他诉讼请求。 案件受理费167364元,由被告许昌天地建筑工程有限公司负担166779元(被告禹州市泰源煤业有限公司、河南天诚汽车贸易有限公司对其中的160781元负共同承担义务),由原告河南长葛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负担585元。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的,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河南省许昌市中级人民法院。 |
| 裁判日期 | 2019-10-29 |
| 发布日期 | 2019-12-31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