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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淄博市临淄隆旭工贸有限公司 山东临淄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山东润驰重型锻造有限公司 淄博涛明经贸有限公司 |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
| 法院 | 山东省淄博市临淄区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一、被告山东润驰重型锻造有限公司归还原告山东临淄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借款500万元,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付清。 二、被告山东润驰重型锻造有限公司支付原告山东临淄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利息1096335.7元(计算至2018年8月31日)及按借款500万元自2018年9月1日按流动资金借款合同约定的利率计算至实际给付之日的利息,与第一项同时付清。 三、被告淄博市临淄隆旭工贸有限公司、***、***、***对上述一、二项款负连带保证责任,被告淄博市临淄隆旭工贸有限公司、***、***、***承担保证责任后,有权向被告山东润驰重型锻造有限公司追偿。 四、驳回原告山东临淄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27237元,财产保全费5000元,由被告山东润驰重型锻造有限公司、淄博市临淄隆旭工贸有限公司、***、***、***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山东省淄博市中级人民法院。 |
| 裁判日期 | 2019-10-17 |
| 发布日期 | 2020-01-02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