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发布于:2020-09-18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司法解析
相关企业 寿宁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
寿宁刺桐红村镇银行有限公司
类型 民事判决书
案号 -
案由 借款合同纠纷
法院 寿宁县人民法院
裁判结果

一、***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一次性偿还寿宁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借款本金21240.88元及相应利息(截至2020年4月26日止结欠利息3157.03元,此后利息、复息按合同约定计算至借款本金还清之日止)。

二、***对***的上述第一项债务承担连带偿还责任,***承担保证责任后,有权向***追偿。

如果被告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409.9元,减半收取计204.45元,由***、***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福建省宁德市中级人民法院(上诉案件受理费缴纳办法:到本院领取省财政厅印制的人民法院诉讼费用缴费通知书,至迟在上诉期届满后七日内预交到宁德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不交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

裁判日期 2020-06-22
发布日期 2020-09-1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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